保管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
保管人在保管遗失物前,法律亦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须保管的义务,是否保管遗失物由保管个人决定,但在保管人决定保管并占有遗失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保管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看见遗失物是否保管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在保管后即具有妥善保管并负有返还之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不想保管遗失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遗失物交到有关部门,遗失物的归还和保管义务就转由有关部门承担。
无偿保管合同中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0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