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可以是无偿。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有偿保管,可以约定无偿保管。约定有偿保管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保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订立保管合同的注意事项是:
1、双方达成协议后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要明确;
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三、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