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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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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保管合同 的法律规定是:
1、保管 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其他法律规定。
二、保管合同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典》与现原内容相比,条文实质性有变化的只是本章第一条的内容,也就是第八百八十的内容增加了一款,其他条款个别有字词的细微调整,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民法典》保管合同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 代理 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四)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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