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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举证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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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承担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

一、保管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届满,返还保管物。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车辆被窃停车场负责任吗?

车辆遭窃,停车场是有责任的。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车停地下车库被刮物业有没有责任

车停在地下车库被刮物业是否有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与物业有约定,则要明确物业对车辆承担何种义务。如物业承担保管义务,收费的性质就是保管费,因此物业是要承担责任的。如合同约定物业只提供停车场地租赁,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那么车辆被刮物业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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