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2、请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3、请求保管人按照约定的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权利;
4、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商店保管合同具有什么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材料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材料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2、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的,造成保管材料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在超市购物把物品放在存储柜可以视为保管吗
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视为保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超市购物将物品放在存储柜的,视为保管。
三、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事出有因,寄存人也可以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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