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提供的优惠,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给予的各项优惠。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
(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
(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在我国相关的经济适用房应由县一级以上的管理部门制定价格,新建的经济适用房不得高于同区域的普通住房,并存在一定差额,体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我国的居民符合相关的条件时,应收集自身证明材料进行申请这类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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