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妻购房后,房屋及贷款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和债务。父母的出资视为夫妻共有,无法追回。但若未婚夫妻分手,房屋仍为共有财产,贷款为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视为附加条件的赠与,需双方结婚方可享有,未结婚则可追回出资。
法律分析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拓展延伸
婚前财产登记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
婚前财产登记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婚前财产登记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一方将个人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这种登记可以在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起到一定的法律效果。具体影响取决于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婚前财产登记可以保护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免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然而,一些法律制度可能会考虑夫妻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从而在财产分割时对登记方的权益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婚前财产登记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婚前财产登记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一定的财产保护,但也需要注意法律的规定和可能的风险。
结语
婚前财产登记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影响是复杂而重要的。登记可以保护个人财产免受共同财产分割的影响,但法律可能考虑夫妻共同贡献并进行调整。因此,评估影响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婚前财产登记提供一定的财产保护,但需注意法律规定和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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