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一、挪用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的数额。
(三)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
挪用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
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挪用不还,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第六条携带挪用的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因挪用索贿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挪用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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