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组织、强制、诱惑、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四条明知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在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营业场所担任保洁人员、收银员、保安等。,从事一般服务和劳动工作,只领取正常工资,没有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超过十人的;
(二)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和严重性病患者招募和运送的卖淫者中,有五人以上。;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五)造成招募、运输或者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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