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段长度应按35d计算(d为被连接钢筋中的较大直径)。在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以下简称接头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在同一连接区段内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25%;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I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除下面b条款所列情况外可不受。
2、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级接头或I级接头,且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
3、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百分率可不受。
4、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
法律依据: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禁止使用技术》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公告》中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二、对《技术公告》中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继续使用限用或禁用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三、未列入本公告,现阶段广泛应用的技术,不属于本公告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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