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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厂房如何获得赔偿?

来源:九壹网


厂房拆迁补偿应包括土地价差、经营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搬迁费用和员工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损失。补偿应不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可复核和鉴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应提供房屋并结算差价。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应支付,需咨询律师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分析

一、对于厂房拆迁怎么补偿?

对于厂房拆迁的补偿,应当足额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厂房拆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拆迁项目而定的,特别是不同的拆迁土地类型所认定的相关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结语

厂房拆迁的补偿应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停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搬迁费用和员工安置补偿费用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的补偿责任,并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不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于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也有相应规定。对于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提出请求。上一级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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