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注销方式如下:
1、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业务和银行业务;
2、携带注销所需材料前往制卡地社保卡服务中心;
3、提交注销材料,办理注销相关业务;
4、注销成功。社会保障卡因损坏、遗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应列入失效名单。失效名单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管理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卡失效名单,并提供查询服务。
补办社保卡受理条件是:
1、书面挂失、补卡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电话挂失、书面挂失后且暂未办理补卡手续前如找回社保卡的,可办理解除挂失,解除挂失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保卡原件办理。
3、普通蓝卡、普通黄卡遗失的,建议按照社保卡申领中的“社保卡申领(通用)”申领金融蓝卡;金融蓝卡、金融优待蓝卡遗失的,就近到对应服务银行网点或卡中心专窗办理挂失、补卡;在卡中心专窗补卡的,在专窗领卡后还需到服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激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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