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要提供买卖合同,同时需要一并提供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提供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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