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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

来源:九壹网


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既遂处罚标准

1、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为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贩卖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如下: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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