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聘金离婚一般是不要还给男方的,但是如果离婚的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期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依法男方在离婚时要求返还的,女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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