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制定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包括单一股东、无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成员,并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特殊性,例如资产转让需经国家授权机构审批。董事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属于高级别会议。
法律分析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几位?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董事会的职权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在5~19人不等,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是由国家决定的。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中没有股东会,所以,董事会就属于高级别的会议。
结语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并且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决议、制订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出资主体单一、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资产权利行使具有特殊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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