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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被拐卖的妇女如何处罚?

来源:九壹网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规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另外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第3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并奸淫的,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相对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人对于拐卖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仅评价其奸淫行为,这需要具体分析:在犯罪对象为妇女的情况下,不但要看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否违背妇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也就是仅限于以上的第1种情况,以上的第2种情况尽管在本质上也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由于其无法该当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而妇女为了逃脱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无从承担刑事责任;在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情况下,只要是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都属于奸淫幼女,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否则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论处。

结合《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来看,轮奸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情节之一,因而在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时候,相对来说也是比较重的。此时的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依法对行为人判处死刑。另外,要是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奸的话,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下量刑起点也是10年有期徒刑,若是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判处死刑,同时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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