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包括不行使共同到期债权、恶意低价出售或高价买进财产。受损人可以在分割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再次分割。
法律分析
挥霍共同财产的认定方式包括怠于行使共同到期债权、恶意低价出售财产以及恶意高价买进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被认定为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受损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此类行为,可以要求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此类行为,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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