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报销医药费具体如下:
享受医疗费报销的人员:
1、按照国家计划录取在册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按学校规定享受学校医疗费的本校在籍学生。
2、符合享受学校医疗费条件的新生,入校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并办理了校医院就诊病历,即开始享受学校医疗费待遇。
医疗费不予报销范围:
1、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疾病检查、治疗、鉴定费等。
2、新生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其在校期间就诊该疾病的医疗费用。
3、新生入学因体检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4、学生因病在连续休学期间一年以后的医疗费用。
5、凡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亚洲心脏病医院除外)。
6、自费明细项目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校内 / 外门诊
1、校内门诊:学生凭校医院病历及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医疗费用直接减免。
2、校外门诊:学生应先到校医院就诊,未经校医院转诊者不予报销其医疗费;如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门(急)诊,必须经校医院相关科室主任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方可转外院就诊;学生因急诊不能到校医院就诊时,应就近在公立医院诊治,并于次日(工作日)持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及详细病历记载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学生门诊及住院治疗应在校医院进行,如病情需转往校外医院治疗,应取得校医院开出的转诊单,否则学生只能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不能享受校公费医疗报销。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门诊医药费用由校医院安排每学年统一报销一次,实行定额包干制,住院医药费用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额,在填写公费医疗报销单,凭校医院转诊单,经校医院院长审批签字后,由计财处按规定给予报销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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