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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确定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几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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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首次确定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是1991年。对计算机软件著作的保护,根据国家颁布的软件著作权法规所获得的保护。自1991年,中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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