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不管的求助社会方法如下:
1、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资料;
3、单位未申报工伤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5、材料补正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
6、工伤认定后,若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2、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并在48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事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书、医疗证明、受伤员工的陈述等;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结果,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6、若员工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当单位不处理工伤事宜时,职工或其亲属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必要材料,如申请表、劳动关系和医疗证明;若单位未报工伤,可在一年内直接申请;社保部门需告知所需全部补正材料并在补正后受理;工伤认定后,如单位未购工伤保险,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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