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包括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分析
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中债权优先受偿的具体规定
破产程序中,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优先受偿的是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其次,优先受偿的是基本生活费用、生产经营中的费用以及维护破产财产的费用;然后,优先受偿的是破产债务人的担保债权;接着,优先受偿的是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最后,剩下的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顺序受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总之,破产程序中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为了保护不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的债权清偿。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将按比例分配。在破产程序中,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一顺序的制定旨在保护不同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清偿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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