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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分割了债权在执行程序中配偶能否申请成为案件申请执行人

来源:九壹网


编者述:《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应予支持。”因此,离婚后配偶如果得知债权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其债权分配权需要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不是诉讼离婚而是协议离婚的话,需要一个司法的前置程序,通过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认定离婚协议中一方的债权;2、债务案件已进入了执行程序。因此,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债务有回收的可能性,那没有实际经手债务但又分配了债权一方当事人,需要提前做准备,取得债权确权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关注债务案件进展,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立即向执行申请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可能在短期内执行完毕。如果在案件执行终结后,是没有办理再来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而诉讼程序往往需要至少数月的时限,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再来启动确权诉讼恐怕来不及。

参考案例:

案号:(2021)鄂28执复78号

基本事实: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准许某与徐某离婚;四、许某与徐某在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共有债权1737577元及相应利息,由许某与徐某各分得50%。徐某与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判决书生效后,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某申请作为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观点:本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许某与徐某在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共同债权1737577元及相应利息各分得50%。双方现已离婚,许某依据前述(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变更其为徐某与巴东县巴人河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一审予以追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徐某提出其已对(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前述判决书失去法律效力,本案应待前述判决书生效后再审查应否追加许某为申请执行人。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徐某复议称其已对(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即或徐某所述其已对(2021)鄂28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属实,但由于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故徐某复议称待再审结果确定后再对应否追加许某为申请执行人进行审查,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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