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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要负责任吗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突然离职,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赔偿损失。2、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3、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3种观点: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相关知识:擅自离职又称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辞而别的一种违法行为,实际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结束,而存在一种尚未结束的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结束彼此的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小孙与厂里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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