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的,GB/T是推荐性标准,但推荐性标准与行规联用(用行规规定采用时)就成了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了。 建筑规范(Building Codes)是由授权机构所提出的建筑物安全、质量、功能等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以文件的方式存在就形成了建筑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标准是由地方 (省、自治区、直辖市) 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在1988年以前,我国标准化体系中还没有地方标准这一级标准。但其客观上已经存在,如在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等方面,由有关部门制订了一批地方一级的标准。它们分别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规和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五条 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未明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第1种观点: 制定地方标准的程序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2、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3、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4、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5、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如下: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综上所述,地方标准的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引导消费,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满足社会各界便捷查阅地方标准文本的需求。同时,也为更好推进宁夏地方标准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奠定了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A、成立标准制定小组。标准制定小组的成员通常包括本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产品研发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聘请外部的专家担任指导、B、制定方案、起草标准。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起草标准。标准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同时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修订标准。标准起草完成后,小组内容要反复进行讨论,逐一核对条款,确保标准的相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D、出版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完成后,可出草稿版或是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内部相关及行业其它单位征询意见。E、再次修订。根据征询意见,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标准。F、标准化。交由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格式、逻辑性等进行确认,以符合正规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标准号。G、交相关部门备案。正式的标准交由行业或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H、发布实施。在企业内部正式发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A、成立标准制定小组。标准制定小组的成员通常包括本企业内的技术专家、产品研发人员、技术骨干等,必要时聘请外部的专家担任指导、B、制定方案、起草标准。根据产品的性能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工艺技术水平,起草标准。标准不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同时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C、修订标准。标准起草完成后,小组内容要反复进行讨论,逐一核对条款,确保标准的相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D、出版征求意见稿。标准修订完成后,可出草稿版或是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内部相关及行业其它单位征询意见。E、再次修订。根据征询意见,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标准。F、标准化。交由标准化部门,对标准的格式、逻辑性等进行确认,以符合正规标准的要求。并获得标准号。G、交相关部门备案。正式的标准交由行业或是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H、发布实施。在企业内部正式发布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