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2种观点: 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3种观点: 建国初期建立国营经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的土地改革;2、全面推进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有化、合作化、劳动互助化;3、加强对农业、工业、财政、银行等方面的集中领导,实行行政指挥;4、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商品价格波动幅度,严格管控商品供给和需求;5、实行计划经济,以五年计划为主要的计划,对全国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军备建设等进行全面的规划和领导。国有企业和国营企业是两个概念。国有企业是指在国家所有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通常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营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成立,国家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为主要任务的企业,是政治经济组织,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简单而言,国有企业侧重于利润,国营企业侧重于政治和国家战略。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通常更加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而国营企业由于政治要求的参与,往往受到政治环境和调整的影响较多。综上所述,就经济领域上,我国的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要求政治、文化进行改革,以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改造”,进行“和平赎买”.2、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度形式。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对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分别采取“四马分肥”和“定息”的利润分配;3、注意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法律依据:《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 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国家推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和改造的,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协调阶级关系上,过去曾起了相当作用,今后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适当办法,帮助它们克服目前在经费上遭遇的困难,维持其必要的开支,以利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和改造。一九五四年二月,前政务院财委六办曾根据若干地方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对会费负担过重的反映,拟了一个新的负担标准,发至各地征求意见,各地意见也会陆续报来。但因情况改变,所拟的标准已不完全适用,致未能修正发出。目前,随着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的陆续成立和小商小贩改造道路的明确化,有一系列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研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偿地将私营企业改变为国营企业,将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式资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对工人和国家有利。二 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具体分为两步: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三 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改造资本家个人与消灭他们所属的资产阶级相结合,既避免了激烈的阶级对抗,又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1)规划起点高。城镇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使城镇规划在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中始终处于“龙头”地位,从而解决城市建设混乱、小城镇建设散乱差、城市化落后于工业化等问题。(2)途径多元化。中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发展很不平衡,在基本原则的要求下,中国城镇化实现的途径应当是多元的。中国东中西部不一样,山区、平原不一样,不同的发展阶段要求不一样,不同地域特色不一样……不能强调甚至只允许一种方式。与工业化的关系处理也应该有多种方式,有的是同步,有的可能要超前。(3)聚集效益佳。城镇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具有聚集功能和规模效益。要在增加城镇数量、适度扩大城镇规模的同时,把城镇做强,不能外强中干,有些城市就虚得很。(4)辐射能力强。利用自身的优势向周边地区和广大的农村地区进行辐射,带动郊区、农村一起发展,这是城镇责无旁贷的义务,它应该做到而且也可以做到,问题是我们要有这种意识、视野、规划和措施。千万不能搞成孤岛式的城镇。(5)个性特征明。中国的城镇要有自己的个性,每个地方的城镇,每一个城镇都应该有自己的个性,要突出多样性。城和镇都是有生命的,都有自己不同的基础、背景、环境和发展条件,由此孕育出来的城镇也应显示出自己与众不同的特点。(6)人本气氛浓。我们不能为城镇而城镇,发展城镇的目的是为人服务。所以,城镇的一切应当围绕人来展开,要树立牢固人本思想,创造良好的人本环境,形成良好的人本气氛,产生良好的为人服务的功能。总的来说,就是要使城镇具有人情味,能够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是相反。(7)城镇联动紧。笔者在表述上使用的是“城镇化”,而非城市化。其内涵是要把城市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发展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考虑,解决好非此即彼或非彼即此或畸轻畸重的问题。600多个大中小城市和两万多个小城镇本来就是一个完整的梯队,不能人为地分割开来。(8)城乡互补好。中国的城镇化一定要体现一盘棋的思想,要打破二元结构,形成优势互补、利益整合、共存共荣、良性互动的局面。市带县也好、城乡一体化也好,其出发点都是要走活城乡这盘棋。因为农村可以为城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形成坚强后盾,城镇可以为农村的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从而全面拉动农村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农村的发展来谋求城镇的进步,这是一些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老路,是一条教训,当引以为戒。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出建筑工业化原因当中不属于国家的是劳动力下降,劳动成本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出建筑工业化原因当中不属于国家的是劳动力下降,劳动成本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3种观点: 建国初期建立国营经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的土地改革;2、全面推进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有化、合作化、劳动互助化;3、加强对农业、工业、财政、银行等方面的集中领导,实行行政指挥;4、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商品价格波动幅度,严格管控商品供给和需求;5、实行计划经济,以五年计划为主要的计划,对全国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军备建设等进行全面的规划和领导。国有企业和国营企业是两个概念。国有企业是指在国家所有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通常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营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成立,国家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为主要任务的企业,是政治经济组织,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简单而言,国有企业侧重于利润,国营企业侧重于政治和国家战略。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通常更加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而国营企业由于政治要求的参与,往往受到政治环境和调整的影响较多。综上所述,就经济领域上,我国的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要求政治、文化进行改革,以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1)建筑工业化的含义和基本特征(四化一改);工业化建筑的类型。2)砌块建筑:特点﹑设计要求;常用砌块的类型及砌块墙体构造。3)大板建筑:特点﹑设计要求;内外墙板﹑楼板及屋面板类型(材料﹑受力﹑复合);节点构造,外墙板缝防水构造(材料防水﹑构造防水)。4)装配式框架板材建筑:骨架结构系统,框架结构特点;按材料分类,按施工方法分类;结构布置及传力系统;柱网形式及常用尺寸;框架节点连接;框架结构外墙构造,外墙的类型及材料(砖﹑砌块﹑板材及幕墙),外墙的搁置位置与建筑立面造型,外墙与外墙﹑外墙与框架的连接;板柱结构系统及其外墙,板柱结构组成形式和力的传递,板柱的节点连接,墙体材料及构造。5)大模板建筑:特点﹑设计要求;类型﹑墙体材料及节点构造;6)滑模建筑:特点﹑设计施工要求及类型。7)升板建筑:特点﹑施工要求;楼板类型及构造节点。8)盒子建筑:特点及类型;组装方式与构造。建筑工业化(一)建筑工业化的基本内容1。建筑工业化是指建筑业要从传统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小生产方式逐步向社会化大生产方式过渡,即以技术为先导,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在建筑标准化的基础上,发展建筑构配件、制品和设备的生产,培育技术服务体系和市场的中介机构,使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走上专业化、社会化道路。2。建筑工业化的基本内容是: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发展施工专业化,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繁重,复杂的手工劳动和湿作业;发展建筑构配件、制品、设备生产并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为建筑市场提供各类建筑使用的系列化的通用建筑构配件和制品;制定统一的建筑模数和重要的基础标准(模数协调、公差与配合、合理建筑参数、连接等),合理解决标准化和多样化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产品标准、工艺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工法等,不断提高建筑标准化水平;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实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和信息管理系统,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建筑工业化是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建筑规模的持续扩大,建筑业发展较快,物质技术基础显著增强,但从整体看,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不大,质量问题较多,整体技术进步缓慢。为确保各类建筑最终产品特别是住宅建筑的质量和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设速度,改善劳动条件,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建筑业尽快走上质量效益型道路,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主要吸取我国几十年来发展建筑工业化的历史经验,以及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作法;考虑我国建筑业技术发展现状、地区间的差距,以及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适应发展建筑市场和继续深化建筑业改革的要求;重点是房屋建筑,特别是量大面广、对提高人民居住水平直接相关的住宅建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化的影响因素包括气候、人口、地形、交通、资源和等,在的激励下,各种产业发展起来,拉动人均收入,提高城市化水平。法律依据: 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第一篇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城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城镇化蕴含的巨大机遇,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第二篇 我国城镇化是在人口多、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推进的,这决定了我国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出建筑工业化原因当中不属于国家的是劳动力下降,劳动成本上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建部等十二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提到1、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简并税率结构,取消13%的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第3种观点: 住建部等十二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提到1、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法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章的,适用其规章。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和平赎买的方法(对官僚资本没收,对民族资本和平赎买);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对企业的改造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的是和平赎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的是和平赎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用和平赎买的方法(对官僚资本没收,对民族资本和平赎买);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过渡形式);对企业的改造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把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偿地将私营企业改变为国营企业,将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式资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对工人和国家有利。二 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具体分为两步: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三 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改造资本家个人与消灭他们所属的资产阶级相结合,既避免了激烈的阶级对抗,又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 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有偿地将私营企业改变为国营企业,将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新式资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对工人和国家有利。二 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具体分为两步: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三 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改造资本家个人与消灭他们所属的资产阶级相结合,既避免了激烈的阶级对抗,又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第四条 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3种观点: 建国初期建立国营经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的土地改革;2、全面推进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有化、合作化、劳动互助化;3、加强对农业、工业、财政、银行等方面的集中领导,实行行政指挥;4、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商品价格波动幅度,严格管控商品供给和需求;5、实行计划经济,以五年计划为主要的计划,对全国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军备建设等进行全面的规划和领导。国有企业和国营企业是两个概念。国有企业是指在国家所有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通常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营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成立,国家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为主要任务的企业,是政治经济组织,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简单而言,国有企业侧重于利润,国营企业侧重于政治和国家战略。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通常更加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而国营企业由于政治要求的参与,往往受到政治环境和调整的影响较多。综上所述,就经济领域上,我国的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要求政治、文化进行改革,以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方针、:1.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是在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条件下,允许其存在与发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是要那些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方面,国家主要从价格、税收、原料、市场、货源等方面实行有效的,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轨道。在这一基础上,国家依靠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并依据对农业改造的同时进行的时机,迫使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社会主义改造。2.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赎买,国家是通过建立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由低级形式的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到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个别企业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同时,还与对资本家个人进行改造相结合起来,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作法,是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一个创举。法律依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取得决定性的优势地位后,必须进一步改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工作从原来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推进到主要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决议》分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接受改造的必然性,采取和平办法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可能性,和对资产阶级私有的生产资料采取赎买的必要性;规定了对待资产阶级左派、中间派和右派不同的工作任务;规定了采取鼓励和批评相结合、企业改造和人的改造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及相应的重要措施;要求在1956年和1957年,争取完成改造达到90%左右,准备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内,争取逐步地使公私合营的企业基本上过渡到国有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赎买。中国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改造的,对资产阶级采取赎买,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完成改造,实现公私合营。该由《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但该条例目前已经失效。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已失效) 第二条 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企业的公私合营,应当由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法是错误的,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并非必须采取没收改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十分落后,党和临着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任务,需要尽可能地利用私营工商业。而私营工商业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性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性一面。因此党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利用和,即利用它的积极作用,它的消极作用。但党在不同阶段,实施这一时,侧重点有所不同。建国初期,中国党对私营工商业进行全面调整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后来通过合作化道路,把个体手工业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手工业是以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从事商品生产的一种个体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从1953年起,中国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决定逐步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采取合作化的形式和逐步过渡的步骤,从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再发展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3种观点: 建国初期建立国营经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1、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的土地改革;2、全面推进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有化、合作化、劳动互助化;3、加强对农业、工业、财政、银行等方面的集中领导,实行行政指挥;4、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商品价格波动幅度,严格管控商品供给和需求;5、实行计划经济,以五年计划为主要的计划,对全国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军备建设等进行全面的规划和领导。国有企业和国营企业是两个概念。国有企业是指在国家所有下,生产经营活动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通常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营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成立,国家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为主要任务的企业,是政治经济组织,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经济命脉。简单而言,国有企业侧重于利润,国营企业侧重于政治和国家战略。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国有企业通常更加自主经营和市场化;而国营企业由于政治要求的参与,往往受到政治环境和调整的影响较多。综上所述,就经济领域上,我国的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全面改革。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要求政治、文化进行改革,以巩固经济改革的成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