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是什么1、违章建筑的认定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违规建筑处理是怎样的1、正在建设中的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已经建设完毕的违规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种类和内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在法律上对违章建筑的定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的都应当向相关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违法建筑具有物权,违法建筑在拆除前,所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违章建筑有采光权吗违建房屋应该属于违法行为。不光不能享受采光权,应该进行拆除。现在各地正在进行双城建设,进行拆违建的整治工程。所以违建房屋应该自行拆除。供参考。二、违章建筑物是否获得所有权帷帐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三、违法建筑能否主张相邻权民法典规定,两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享有相邻权,即使是违法建筑,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前,权利人可以主张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种观点: 违法建筑具有物权,违法建筑在拆除前,所有人对违法建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一、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首先,只有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为有效,才更能体现法律创设留置权的意义并保障其目的的真正实现。在我国及其他各国的立法例中,尽管在对留置权标的物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这只是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在实现留置权意义及其目的方法方式上有所区别而已,这并不表示法律创设留置权的目的不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建筑物上的留置权是意定而非法定。法定留置权是指因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而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建筑物上约定的留置权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的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留置权系意定而非法定,应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效力。该留置权的约定是建设方与施工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归定。二、违法建筑能否确认所有权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第1种观点: 违章建筑上存在着哪些权利呢?当事人对违章建筑是否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的财产只能是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认为民法典所保护的财产是合法财产,故可以确定的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违章建筑毕竟是当事人用其合法财产建设的,除了没有法律依据外具有合法财产应当具有的所有功效,因此当事人的违章建筑是有相应的权能的。首先,当事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虽然违章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但当事人对其建筑材料还是有所有权的,无论是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还是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其建筑材料还是归当事人所有的。若行政机关对违章建筑决定没收的,此时没收的对象表面上看是建筑物,但所涉及的权利并不是当事人对建筑物的所有权,而是当事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这在司法实践可以得到印证。人民在审理损害违章的民事纠纷中,屡有判决损害人对被损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就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其次,事人对违章建筑享有事实状态上的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里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法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因占有而派生出来的是对违章建筑的事实上的使用和收益。当然这种使用和收益是受到法律的,与合法房产的使用和收益是有区别的,但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1993年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可以受理。”由于大量的违章建筑被用于出租,因此,其租金收入的法律性质应引起注意。目前对租金收入的看法有三种:违法所得,不当得利,合法收入。笔者以为,在法律未对此明确之前,不应当作违法所得及不当得利理解,而应视作合法收入。对当事人的收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视为其合法收入,并以课税,是我国所得税法的一项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权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种类和内容都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在法律上对违章建筑的定义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筑的都应当向相关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A公司在自有土地上修建了一间房屋作为值班室使用,经人介绍,聘用张三为其看门并同意张三暂住在值班室内。 多年后因张三工作疏忽导致A公司财物严重受损,A公司考虑到张三经济困难,并未要求其赔偿,仅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搬离值班室。张三表示不服,便以A公司违法辞退为由拒绝搬离。经双方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以排除妨害纠纷向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案涉房屋是其出资建造,应当享有所有权,对于张三侵占的行为,A公司有权要求行使排除妨害。张三公司认为房屋是违法建筑,A公司依法不应享有所有权,而A公司要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需要确认其享有所有权,该诉请不属于民事审理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经查,A公司在建造值班室时并未取得相关建筑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1、违法建筑的概念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首次出现了违法建筑一词,而违法建筑,通常情况下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未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另一类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为妨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未办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状态的建筑。2、认定违法建筑的主体《最高人民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21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因此,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都需要由行政机关,即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来认定。3、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最高人民《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违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确定的是违法建筑不得通过民事程序予以确权,但可以保护违法建筑的占有。一方面,虽然建造者对违法建筑依法不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形成了一种占有,呈现出一种事实状态,并且占有并不单以权利人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也可以他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为依据,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另一方面,即便是违法建筑,但建筑所需的建筑材料投入及合法劳动投入的物化成果是属于法律保护范围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拆除决定之前违法建筑仍具有使用价值。因此,如果否认违法建筑的合法占有,任由他人侵占、使用、收益,将有违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受益的基本法理。回归到上述案例中,虽然A公司建造的房屋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相关许可,但在相关行政部门未拆除之前,其仍可基于建造的事实占有案涉房屋,该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案涉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亦不影响A公司基于民法典物权编有关占有的规定行使相关的权利,并且自A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后,张三便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由A公司建造的房屋中,故应将案涉房屋返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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