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大修期间的房屋需要征收房产税,连续停用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不需要征收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备查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备查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备查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房屋处于大修期间依然征收房产税,连续停用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不需要征收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3种观点: 房屋的修缮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房屋修缮费用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是全年所得额,即收入总额扣除减除费用后的金额。在减除费用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项目中,没有包括房屋修缮费用。因此,房屋修缮费用不能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和等税种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参考相关税法法规和。如果您有具体的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者当地税务机构。房屋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1、房屋结构:主要包括房屋地基、承重结构、外墙、屋面、层间隔墙等方面。房屋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2、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施、给排水设施、通风设施等方面。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且应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3、使用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应根据房屋结构和质量、使用状况、维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使用寿命。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使用年限为50年左右;4、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和评估,以确定其合理性和正确性。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屋可能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和要求,建议在进行房屋鉴定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更为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依据国家陪同颁布的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旁边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陪同参加,如果是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聘请专家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来参加鉴定这个过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基础、地下室部分,(二)主体结构部分,(三)楼地面部分,(四)内、外檐抹灰部分,(五)屋面部分,(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七)油漆部分,(八)室外部分,(九)采暖、给排水部分,(十)照明线路部分,(十一)历史风貌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一)基础、地下室部分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二)主体结构部分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三)楼地面部分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四)内、外檐抹灰部分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五)屋面部分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七)油漆部分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八)室外部分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九)采暖、给排水部分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采取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十)照明线路部分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十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法律依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现行建设标准 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制定本地区细化标准,对不达标的要整改到位;对明显超标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南方地区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北方地区要满足节能保温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要按照购房款一定比例来收取,收费标准是按照总房款2%来收取。2、房屋维修基金收费标准,具体也要看是否为多层住宅,房屋结构不同其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2种观点: 房屋维修基金必须要交。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来说是退不的,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但是不能退给个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修理费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物业共用部位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在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也随之一起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不需要交维修费,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3种观点: 1、所有的房屋都要缴纳房屋维修金吗?所有的房屋都要交房屋维修金。2、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3、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因为有部分购房人并不急于办理产权证,也就不急于交纳此基金,这样,当房屋在保修期后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没有交纳此基金的业主就会沾已交基金业主的便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公共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1)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2)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3)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规定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4、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也不得挪作他用。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修理费是指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物业共用部位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在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也随之一起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六条 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实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不需要交维修费,要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3种观点: 1、所有的房屋都要缴纳房屋维修金吗?所有的房屋都要交房屋维修金。2、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3、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因为有部分购房人并不急于办理产权证,也就不急于交纳此基金,这样,当房屋在保修期后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没有交纳此基金的业主就会沾已交基金业主的便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公共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1)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2)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3)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规定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4、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也不得挪作他用。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1种观点: 房屋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具体的收取标准,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下来之后应当进行公告。公有住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是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一、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1、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条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主要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电梯、天线、路灯、消防设施、绿地、还有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箱、垃圾通道、化粪池、排烟排气通道、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火栓、排水管道、窨井、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3种观点: 不少人买房子,以为付款签合同后将会轻松很多,殊不知购房之后仍有一堆手续等着我们去办。房屋维修基金就是其中一项。所以我们购房时一定要去了解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在知道维修基金缴纳比例后,我们才能清楚的知道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不至于到时一头雾水。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是为了共用设施和设备更新改造用的,始于1998年,2004年开始变为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缴纳标准为每平米造价的5%-8%,房屋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房管局代管。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间交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缴纳。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维修基金缴纳标准,规定维修基金缴纳比例,并根据情况,因时调整。《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是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3%缴纳。具体缴存比例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部门确定,但一般都在2到3个百分点内。以上房屋维修基金都是针对新房的,那么二手房的房屋维修基金怎样算呢根据有关规定,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二手房业主应与购房者协商解决。二手房业主可以把已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购房者,也可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但不能超过当时缴纳的金额。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二手房则需要新购房者按成交价的2%补齐这部分基金。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分和设施在损坏之后的维修与更换。房屋主体报过内外城中墙、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分包括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备有上下管道、电梯、消防、车库等。一般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是由房管局代管,但是申请程序很复杂。想要支出房屋维修基金要遵照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之后才能申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物业出面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没有物业的小区可以让社区出面申请。到房管局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审计局和专户银行等办理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申请、维修方案预决算审计、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施工和申请专户银行划拨款项交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才能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1种观点: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一)基础、地下室部分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二)主体结构部分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三)楼地面部分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四)内、外檐抹灰部分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五)屋面部分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七)油漆部分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八)室外部分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九)采暖、给排水部分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采取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十)照明线路部分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十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法律依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三、严格执行现行建设标准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制定本地区细化标准,对不达标的要整改到位;对明显超标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南方地区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北方地区要满足节能保温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第2种观点: 律师解答: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一)基础、地下室部分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二)主体结构部分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三)楼地面部分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四)内、外檐抹灰部分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五)屋面部分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七)油漆部分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八)室外部分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九)采暖、给排水部分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采取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十)照明线路部分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十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法律依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现行建设标准 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制定本地区细化标准,对不达标的要整改到位;对明显超标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南方地区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北方地区要满足节能保温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第3种观点: 一、什么是公房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二、由谁来承担公房的维修养护责任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三、改变公房用途要符合何条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将公有居住房屋自用或出租他人作为经营办公用房,改变公房的用途,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3、不影响相邻房屋的使用。4、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第1种观点: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一)基础、地下室部分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二)主体结构部分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三)楼地面部分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四)内、外檐抹灰部分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五)屋面部分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七)油漆部分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八)室外部分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九)采暖、给排水部分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采取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十)照明线路部分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十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法律依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三、严格执行现行建设标准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制定本地区细化标准,对不达标的要整改到位;对明显超标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南方地区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北方地区要满足节能保温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基础、地下室部分,(二)主体结构部分,(三)楼地面部分,(四)内、外檐抹灰部分,(五)屋面部分,(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七)油漆部分,(八)室外部分,(九)采暖、给排水部分,(十)照明线路部分,(十一)历史风貌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1种观点: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一)基础、地下室部分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二)主体结构部分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三)楼地面部分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四)内、外檐抹灰部分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五)屋面部分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七)油漆部分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八)室外部分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九)采暖、给排水部分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采取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十)照明线路部分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十一)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法律依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1.5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1.5.1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1.5.2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三、严格执行现行建设标准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主要是指对于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通过进行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不住危房。坚持尽力而行、量力而为的原则,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制定本地区细化标准,对不达标的要整改到位;对明显超标的要予以纠正,对未明显超标的注意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各地可根据当地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建设标准,南方地区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北方地区要满足节能保温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危房现状、农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特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基础、地下室部分,(二)主体结构部分,(三)楼地面部分,(四)内、外檐抹灰部分,(五)屋面部分,(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七)油漆部分,(八)室外部分,(九)采暖、给排水部分,(十)照明线路部分,(十一)历史风貌建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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