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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裁定终结诉讼的法定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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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表现在: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诉讼程序。二、诉讼终结的原因诉讼法》137条对诉讼终结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这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结。(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继续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行消灭,因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适用终结诉讼。(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权益案件,其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可替代。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灭,无须继续诉讼。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表现在: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诉讼程序。二、诉讼终结的原因诉讼法》137条对诉讼终结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这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结。(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继续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行消灭,因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适用终结诉讼。(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权益案件,其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可替代。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灭,无须继续诉讼。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有根本的区别,表现在: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不再恢复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是暂时停止,待障碍消除后可恢复诉讼程序。二、诉讼终结的原因诉讼法》137条对诉讼终结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原告死亡,而且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这时诉讼因没有主张权利的人而终结。(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在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通过诉讼得到满足,继续进行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行消灭,因此,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适用终结诉讼。(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都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权益案件,其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不可替代。因此,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应当终结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自行消灭,无须继续诉讼。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人民裁定终结执行的有以下六种情形: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的区别如下: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应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2、执行终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结束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一、中止诉讼后费用怎么退还(1)、人民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2)、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3)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二、民事诉讼的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2、当事人向起诉,除了要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提交起诉书或者起诉状。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3、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2种观点: 一、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1、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有哪些区别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2、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一、执行中止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申请执行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执行机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二十九条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必要,从而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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