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族谱可以作为证明继承的依据,但应是无异议的,真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禁止,可以基于一般社会观念来进行判断。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之所以禁止修族谱是为了追根溯源,准确了解当地风俗和渊源。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祠堂的修建所需要的用地现在已经不会批给私人,也就是说,现在外面新建的商住宅楼都是国家批给开发商的,使用借由年限,一般是5070年不等,但不会批给私人,尤其是大城市。但是在县级以下乡、县,管理不严的地方有可能私人能申请到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之所以禁止修族谱是为了追根溯源,准确了解当地风俗和渊源。 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国档字(1984)字第7号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 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经济学﹑人物传记﹑家族制度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它不仅对开发学习研究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当前某些工作也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由於国内收藏的家谱极为分散,又没有专门目录,因而长期以来国内对家谱的发掘研究工作做的不多。这与国外学者、机构对中国家谱搜集不遗余力,研究多有成果的状况很不相称。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实行,许多根在的同胞,海外侨胞的思乡之情日趋浓烈,他们也极需利用家谱来找自已的血缘关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之所以禁止修族谱是为了追根溯源,准确了解当地风俗和渊源。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之所以禁止修族谱是为了追根溯源,准确了解当地风俗和渊源。 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国档字(1984)字第7号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 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经济学﹑人物传记﹑家族制度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它不仅对开发学习研究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当前某些工作也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由於国内收藏的家谱极为分散,又没有专门目录,因而长期以来国内对家谱的发掘研究工作做的不多。这与国外学者、机构对中国家谱搜集不遗余力,研究多有成果的状况很不相称。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实行,许多根在的同胞,海外侨胞的思乡之情日趋浓烈,他们也极需利用家谱来找自已的血缘关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之所以禁止修族谱是为了追根溯源,准确了解当地风俗和渊源。 无论是族谱还是家谱都是记载祖宗事迹的重要资料文献,又是体现孝道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可以因为个人主观意愿而擅自修改。法律依据:国档字(1984)字第7号关于协助编好《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的通知 家谱是我国宝贵文化遗产中亟待发掘的一部分,蕴藏着大量有关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经济学﹑人物传记﹑家族制度以及地方史的资料,它不仅对开发学习研究有重要价值,而且对当前某些工作也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由於国内收藏的家谱极为分散,又没有专门目录,因而长期以来国内对家谱的发掘研究工作做的不多。这与国外学者、机构对中国家谱搜集不遗余力,研究多有成果的状况很不相称。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实行,许多根在的同胞,海外侨胞的思乡之情日趋浓烈,他们也极需利用家谱来找自已的血缘关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姓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改,但不能随意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一、小孩改姓需要什么条件1、小孩改姓需要以下条件:(1)小孩未满十八周岁的,即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者其监护人一致协商同意后共同到派出所办理手续;(2)小孩是年满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还要征得小孩的同意才可以更改姓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姓氏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姓氏:1、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3、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4、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族谱的记载可以作为补充或者辅助证据,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过继子,俗称嗣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的他人的孩子,一般都未办理法定的收养手续。现实生活中,对以下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而“过继父母”去世后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受继承权。(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相互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族谱的记载可以作为补充或者辅助证据,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证明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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