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大规程是指在1956年5月制定并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1956年5月25日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发的,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重申要切实贯彻执行这三大规程。 法律依据:1956年,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关于防止厂、矿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其中前三者被统称为“三大规程”。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安全生产目标:__ ___1、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_ ____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关部门、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形成畅通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_____3、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系统、持续地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来持续改进我们的安全生产业绩,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4、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以保证标准化工作长期持续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1种观点: 生产企业三大规程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规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体、内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要做到三个合法:1、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3、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大规程是指在1956年5月制定并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生产企业三大规程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规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体、内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要做到三个合法:1、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3、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大规程是指在1956年5月制定并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劳动法》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安全生产工作是永远没有完结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安全生产目标:__ ___1、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_ ____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有关部门、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形成畅通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_____3、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全面、系统、持续地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目标,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来持续改进我们的安全生产业绩,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4、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以保证标准化工作长期持续运行,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大规程是指在1956年5月制定并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1种观点: 生产企业三大规程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规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体、内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要做到三个合法:1、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3、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大规程是指在1956年5月制定并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和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生产企业三大规程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规章制度要合法,除了主体、内容合法,就是程序合法。企业规章制度要做到三个合法:1、规章制度的主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是指: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以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颁布实施。2、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3、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二条 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各级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三个规章”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章》。规章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有哪些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章》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章,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置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有哪些,统筹协调依法处置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1、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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