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守政治纪律,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规定全面落实。法律依据:《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动员部署》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充分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锤炼过硬作风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不断加深对三个规定内容的掌握、精神的理解,增强做好填写记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打消思想顾虑,认真落实三个规定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满意度。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将落实三个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干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进一 步强化办案人员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要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规定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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