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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建筑不需要人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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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不建人防工程的四个条件如下: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属情况是什么1、人防车位是不允许出售的,也不允许经营使用的,必须留用的,所以使用权是不可以往外出售转让的;2、人防工程的产权既不属于小区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国家所有;3、人防车位,是占用建筑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车位,但是实际上这种人防工程并不应该被改造为车位。法律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类重点防护城市(省会城市),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建筑面积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3、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竣工条件要求: 1、人防工程内的设备房、公共区、风井的墙面、顶板、地面施工全部完成,并验收完成; 2、地下室人防区内的平战时水电、消防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完成; 3、地下室内人防设备房、公共区、风井的积水、杂物清理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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