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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诉讼的情形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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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执行终结一般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为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适应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二、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3、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裁定宣告破产的。综上所述,终结执行代表着结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终结审理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终结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导致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一般来说,终结执行就是执行结案的一种形式。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不会再次启动执行。但要注意,执行结案的方式不止终结执行一种。还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止审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有以下情形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法定情形有:1、被告人身患无法出庭的严重疾病;2、被告人逃跑的;3、自诉人身患无法出庭的严重疾病的,且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4、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理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诉讼终结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人民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审理终结的情形包括:第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二,被告死亡,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第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使诉讼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者成为不可能时,由人民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终结的情形有: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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