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法律与法规的区别1、法律与法规的区别:(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2、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九十七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有权撤销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二、条例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1、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或者全国常委会制定的;行规是由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级或批准的较大城市经省级批准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行规;部门规章是各部委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2、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常委会制定。自治区的报全国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常务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是:1、来源不同;2、内容不同;3、结构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5、适用条件不同;6、功能不同。具体内容如下:1、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2、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从结构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4、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5、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6、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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