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守政治纪律,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规定全面落实。法律依据:《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动员部署》 一是强化学习教育。充分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锤炼过硬作风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不断加深对三个规定内容的掌握、精神的理解,增强做好填写记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全面贯彻落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打消思想顾虑,认真落实三个规定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满意度。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将落实三个规定与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干伍管理和纪律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进一 步强化办案人员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要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规定全面落实取得实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主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要在10天内确定是否受理,但对解决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2种观点: 一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起诉解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对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等。法律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二、全体干警坚决做到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4.不得以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为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5.不做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6.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7.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8.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9.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10.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1.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2.不泄露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13.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14.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15.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坚决予以拒绝;16.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17.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18.严禁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1.不要请求帮忙打探案情,请求通风报信、转递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2.不要打招呼干涉案情,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3.不要以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的名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执法司法活动;5.不要请求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人;6.坚决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始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建设平安亚东而不懈奋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律依据:《、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委印发》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最高人民、最高人民、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各级领导干部坚决做到1.不以任何形式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打听案情;2.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3.不以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二、全体干警坚决做到1.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任何环节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2.不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3.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4.不得以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为名义,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5.不做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6.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7.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8.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信息;9.不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10.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1.不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2.不泄露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13.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14.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15.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坚决予以拒绝;16.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17.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18.严禁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三、广大人民群众请做到1.不要请求帮忙打探案情,请求通风报信、转递材料、泄露办案工作秘密;2.不要打招呼干涉案情,请托说情,插手具体案件;3.不要以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的名义受人委托请客吃饭;4.不要请托领导干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过问案件、打听案情,干预执法司法活动;5.不要请求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厉害关系人;6.坚决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始终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建设平安亚东而不懈奋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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