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方持判决书,房管一般是不给办过户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对方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办理。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当事人可以在胜诉后,凭生效的判决书,在执行庭申请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