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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对疫情日常防控措施

来源:九壹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科学研判疫情形势,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疫情防控策略,落实“属地、行业、单位、个人”责任。各行业部门要持续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员工健康监测档案,开展日常健康监测和高风险岗位人员定期核酸检测。个人要坚持做好卫生防护,主动向社区、入住酒店(宾馆)报备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四川天府健康通“红黄码”人员应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二、严格境外疫情“人物同防”。对所有从我省口岸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期间第1、4、7、10、14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14天采取双采双检。解除集中隔离后,目的地为省内的,由各市(州)接回当地继续实施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第2、7天完成鼻咽拭子核酸检测,第7天采取双采双检。目的地为省外的,应闭环送至机场、车站,并提前告知目的地入境人员信息和乘坐交通工具信息。从省外口岸入境解除集中隔离后来(返)川人员到达我省时入境时间不满21天的,应居家或集中隔离直至满21天,期间进行2次鼻咽拭子核酸检测,解除隔离时采用双采双检。机场、口岸接触入境人员、进口冷链货物的从业人员,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隔离病区的所有工作人员采取轮班制、封闭管理。进口冷链食品坚持实行集中监管仓制度和冷库库长责任制,落实“应进必进、应检必检、应消必消”要求,确保“批批检测、件件消毒、集中监管、严防严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等制度,加大在“川冷链”平台登记备案力度,严查严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三、规范来返川人员有序流动。低风险地区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持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互认的健康码绿码可自由通行。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形势,可扩大风险人员排查、核酸检测以及居家或集中隔离范围。四、持续开展多点监测预警。继续坚持“人、物、环境”监测,按照“逢阳必报、逢阳即报”的原则,规范核酸初筛阳性、确诊(疑似)病例复核和报告。海关、边检、机场、口岸、国际航班、进口冷链食品、交通运输一线工作人员,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的集中隔离场所以及各级各类医疗、疾控机构的工作人员,农贸(集贸、海鲜)市场、外卖、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应根据最新监测技术方案,定期进行全员或抽样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每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机场、医疗机构、隔离场所、农贸市场、冷链食品生产加工及储运相关场所及周边区域环境应定期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各地根据疫情形势,可适时划定潜在风险区域,扩大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五、做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院、监管场所、儿童福利院、宗教场所、宾馆酒店、歌舞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麻将馆)、旅游景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交通场站、商超、农贸市场等密闭空间、密集场所的人员应严格实行戴口罩、测温、亮码和扫码通行,以上场所应严格落实日常清洁、通风和消毒等措施。集中隔离场所实行专人管理,落实“红黄牌”管理制度,严防交叉感染,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垃圾处置,污水必须严格消毒处理达标后排放。各类会议、展会、节庆、赛事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举办地、举办单位、场所单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公司复工防疫措施有以下几个: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一)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二)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三)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四)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五)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六)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七)做好医务服务。(八)规范垃圾收集处理。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一)明确单位防控责任。(二)设立隔离观察区域。(三)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四)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第一条 加强员工健康监测(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敷衍应付、打折扣、搞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线索;2.履职不力、行动迟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3.隐瞒不报、迟报、漏报、谎报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线索;4.截留、挪用、克扣防控物资经费、参与倒卖防疫物资哄抬物价等问题线索;5.制造、散布、传播谣言等问题线索。如果公务员违反了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得以处罚。轻的情况会被警告并退还不当的收入,一旦情节严重,会被直接开除公职。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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