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事业编制可以调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工作人员。程序由调入单位同意盖章后把申请表拿到调出单位同意盖章后把批文拿到管辖地的人事局审批盖章存档。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岗位调动,用工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第一次将你从科室调到维护部已经和你协商,并且你同意签字。那么现在在维护部中,本身约定由你担任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现在又要去做技术工人,那么可视为再一次的工作岗位变动。理论上还是需要和你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变动。工资不变是另一回事情。如果你拒绝安排的话,理论上单位如果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有法定理由,那么他解除的话,会有赔偿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一般岗位调动,用工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第一次将你从科室调到维护部已经和你协商,并且你同意签字。那么现在在维护部中,本身约定由你担任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现在又要去做技术工人,那么可视为再一次的工作岗位变动。理论上还是需要和你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变动。工资不变是另一回事情。如果你拒绝安排的话,理论上单位如果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有法定理由,那么他解除的话,会有赔偿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岗位调动,用工单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第一次将你从科室调到维护部已经和你协商,并且你同意签字。那么现在在维护部中,本身约定由你担任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现在又要去做技术工人,那么可视为再一次的工作岗位变动。理论上还是需要和你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变动。工资不变是另一回事情。如果你拒绝安排的话,理论上单位如果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视为有法定理由,那么他解除的话,会有赔偿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经济补偿标准双倍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1种观点: 不同用人单位工龄工资各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分配标准,有些企业不设工龄工资,多数企业按年限×标准计算,还有起拿年限规定。因此,分析时需考虑具体用人单位的。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执行工龄工资的各不相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及经济实力,制定合理的工龄工资分配标准。少数企业觉得工龄工资所占比例小、意义不大,干脆不设置这项;多数企业的工龄工资呈“线型”,即确定X元/年的标准,员工实际所得工龄工资为工作年限×分配标准;有的企业还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即工作满几年起计发。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则不甚相同,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来分析。拓展延伸护士调动后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护士调动后的工作年限计算方式如下:根据护士的调动情况,需要考虑两种不同的情况来计算工作年限。首先,如果护士在调动前和调动后的工作岗位相同,那么她的工作年限可以直接累加。例如,如果护士在A医院工作了3年,然后调动到B医院,那么在B医院工作的年限将从3年开始计算。其次,如果护士在调动后的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那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护士的工作年限会从调动后的第一天开始重新计算。例如,如果护士在A医院从事临床工作3年,然后调动到B医院从事管理工作,那么在B医院工作的年限将从调动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作年限计算方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医院或地区而有所不同。因此,护士在调动后应该与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了解具体的工作年限计算规定。这样可以确保护士的工作年限得到正确计算和记录。结语根据不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实力,工龄工资的存在差异。有些企业认为工龄工资的比例较小,意义不大,因此不设置这项;而多数企业采用线性的工龄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乘以分配标准计算实际工龄工资;还有些企业规定了工龄工资的起拿年限。因此,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工龄计算的规则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来分析。对于护士的工作年限计算,如果调动前后工作岗位相同,可直接累加;若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可能因医院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护士应与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沟通,以确保工作年限得到正确计算和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调出单位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由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 2、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单位调档函后寄出调动人员档案 4、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地区调令后,办理行政、工资及相关内容转移手续。法律依据: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权,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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