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获得产权,公有住房在经过一系列的手续之后,购房人可以获得房间的产权,但是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私人,而是的,是无法获得产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公共住房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天津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公共住房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天津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公租房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陆官网在线申请;2、然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预约的区住建局提出申请;3、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初审;4、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6、终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7、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获得产权,公有住房在经过一系列的手续之后,购房人可以获得房间的产权,但是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私人,而是的,是无法获得产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公共住房一般具有公共住房的性质。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其他住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其他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1种观点: 公共住房一般具有公共住房的性质。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其他住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其他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房屋租赁有五种类型,分别为性租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两竞房以及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产住房的主要特点是公产住房的所有人是、单位、行政事业部门。直接管理的公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投资建设的房屋、拆迁直接管理的公共财产拆迁的房屋;房屋自主管理单位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以其他方式移交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房屋管理局是公产房的资产管理部门,其实际用户称为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共住房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入和处分的权利。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自住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本质上没有太大的不同,属于保障性商品房的类型。具体来说,商品房价格高一些,但房子的面积没有,转让也没有,只要有房产证且房子未处于抵押状态就可以转让。自住型商品房要执行限购,具有性和商品房两种属性。性是指在土地上予以让利,并且限定了价格和户型面积。黎乃超认为共有产权房短时间内不会在全国推广,它的适用范围适合在一线城市或热点城市。针对外界较关心的共有产权房能否出租或转卖的问题,黎乃超介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和代持机构,不得将拥有的产权份额分割转让给他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同住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有擅自出售、赠与、出租、出借或超过份额担保等行为的,代持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想转让共有产权房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买房超过五年。二是转让时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三是如果满五年,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持有的比例,获得100%的产权,转换成“红本”成为真正的商品房。谈及对未来楼盘开发的影响,黎乃超说,“共有产权住房”的推出,增加了一种住房供给,使购房者多了一种选择,而对于开发商而言,或许不是一个好消息。这一对于稳定房价预期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共有产权”主要是支持自有商品住房、保障房与租赁市场发展,预期未来还会陆续有一系列出台。在此背景下,未来会有更多的居民偏向选择租房。随着国家房地产宏观的进一步深入和居民购房热情的下降,房地产企业融资需求将进一步萎缩。《办法》指出,申请共有产权房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二是申请家庭应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获得产权,公有住房在经过一系列的手续之后,购房人可以获得房间的产权,但是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并不是私人,而是的,是无法获得产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2.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3.其他住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其他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4.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一、公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公房和商品房的售房机制不同,所以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房和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购买公房的对象是有的,但在市场上购置商品住房的对象基本上是不受的。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工攻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的,只要有住房消费的需求,又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任意选购商品住房。2、房改售房的公房价格是受控制的,而市场上商品住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3、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的面积有所控制,但职工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时,在面积上是没有的。对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有一定的,且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4、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但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则没有的优惠。5、购买公房后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是有的,而购买商品房则拥有完全产权,上市出售归个人所有。公房上市的收益分配各地规定差异很大,但总的原则是要给国家上缴一部分土地收益。龙玛房屋骆*宇为您解答。二、市场化商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概念不同:市场化商品房属于开发商开发的销售房屋,这类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是能够自定价格出售的房屋;这类楼房是经过当地的部门批准后,再由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的,楼盘建成之后,可进行市场出售、出租。住宅商品房是专门为居民提供居住的楼房,其中包括:别墅、职工家属宿舍、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这种楼房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2、产权年限不同:住宅商品房的住房用地年限为70年,市场商品房的用地年限为50年。3、销售对象不同:从法律方面的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根据法律关规定能够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交易的楼房,属于不受的商品住房,其中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商品房销售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三、婚前商品房和婚后商品房的区别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婚后购买的商品房,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四、现售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的区别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的区别有:商品房预售要求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商品房现售要求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商品房预售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商品房预售是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商品房现售是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
第2种观点: 公共住房一般具有公共住房的性质。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其他住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其他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1、公房一般指原来是单位或企业分给职工的住房,房改以后买成个人产权的是已购公房,基本都可以直接上市交易,没有买成产权的为使用权,不能直接上市交易。2、商品房是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3、税费收的是不一样的,契税都是一样的,公房满两年就没有,公房绝大部分是查不到原值的的,所以个税是1%征收,而商品房是收差额20%,而且商品房如果不满两年是有个全额的5.6%的,满两年普通住宅则免收,满两年的非普通住宅则按差额的5.6%征收。已购公房和商品房的有哪些不同已购公房和商品房在交易方式、价格、相关方面都有所不同。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照地方规定的住房保障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而且不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住宅房和商品房有啥区别,商品房和住宅房有区别吗 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区别具体如下:1、性质不同:商品房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获得方法,在房地产市场中是商品买卖交换,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售出,买卖双方会有讨价还价的情况,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经济环境内进行买卖交易的。住宅房只是提供居住的一种房子,国家可以按照规定分隔标准,比如:普通住宅、高端住宅、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等。2、产权年限不同:因为商住房只能拥有50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延长。而纯住宅房有70年产权,缴纳一定费用,到期后自动续期。3、归属有异:商品房是在国家规定的之内出售,商品房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削商品房,按照商品房出售之后的功能,商品房可以分为居住和其它用途,因此,商品房的用途是比较广泛的。住宅房主要功能就是为大家提供休闲居住的一种房子,并没有什么商业用途,普通住宅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上市进行交易的。4、贷款条件不同:购买购买商品房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下能够办到。而购买住宅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商品房和集资房有什么区别?1、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2、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3、两者的区别在于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比例不一样。商住两用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商品房与商住两用房的区别:1、产权年限。2、水电收费标准不同。3、商业性质贷款利率高。4、落户规定方面住宅和商住两用房也有区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区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区别: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区别二:办理条件不同。区别三:办理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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