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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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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法律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十条 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的;(三)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情况下由不同复检机关部门进行复检。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向省级交管部门备案。交管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意见复印件交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担复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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