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加强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如下: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敏感信息、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电子商务的优势如下:1、移动性强。同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移动电子商务一个最大优势是移动用户可随时随地获取所需的服务信息和娱乐;2、个性化服务。首先移动终端一般都属于个人使用,不会是公用的,移动商务使用的安全技术也比电子商务更先进,因此可以很好地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其次,移动商务能更好地实现移动用户的个性化服务;3、信息快速及时。移动电子商务中移动用户可实现信息的随时随地访问,这本身就意味着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同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用户终端更加具有专用性。法律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3种观点: 【网络隐私权】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权保律制度 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的保护。我国《》3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大量的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后却得不 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导致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时刻处于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状态,这对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完善民事基本法立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包含网络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信息保,以进一步加强个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涉及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中,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在立法上特别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应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明文规定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但是对于个人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有上述几种权利根本无法做到。因此,只有首先在立法上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的人格权,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应明确网络隐私权的范围。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个人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对其范围不能作任意扩张,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也会使网络服务者和管理者难以适从。鉴于网络科技加速发展、社会变革日益深化的情况,在以条文明确网络隐私权客体的同时,也要以灵活性的条款保证新出现的权利也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和维护。 三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侵害权利人网上隐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 四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规定为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首先是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网络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先进行尝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五是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两者的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以便形成法律所期待的秩序,选择的标准只能是利益衡量的标准。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要坚持三个原则:首先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其次是重点保护原则。当网络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领域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时,网络隐私权更多的是与个人的人格权利相联系,此时应对他们实行重点保护。第三、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即行使知情权及新闻自由创作、言论自由时,不得以故意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第1种观点: 加强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的方式如下: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敏感信息、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电子商务的优势如下:1、移动性强。同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移动电子商务一个最大优势是移动用户可随时随地获取所需的服务信息和娱乐;2、个性化服务。首先移动终端一般都属于个人使用,不会是公用的,移动商务使用的安全技术也比电子商务更先进,因此可以很好地保护用户的私人信息;其次,移动商务能更好地实现移动用户的个性化服务;3、信息快速及时。移动电子商务中移动用户可实现信息的随时随地访问,这本身就意味着信息获取的及时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同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用户终端更加具有专用性。法律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成长中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捆绑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支付安全、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一、电子商务法保护权益1、搭售须有显著提示针对这样的恼人搭售,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2、保证押金顺利退还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3、向“大数据杀熟”说不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草案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此,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二、电子商务法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侵权罚款数额大幅增加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而此次公布的草案四审稿中,和法律委员会表示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将罚款数额由“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2、“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业本地化、“面对面”的特点,尤其是小额网络消费时,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是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法修改思路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前几轮草案修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一致。”在8月27日全国和法律委员会所作的报告中显示,这样规定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电子商务法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和社会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滞纳金从第16天开始每天收取应缴罚款的3%,但不超过应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1种观点: 1不要在网站提交个人信息。2、发布文章,三思而后行。3、使用安全的密码。如果一定要在网络上保存自己的信息,那么一定要使用一个安全的密码进行保护,所谓安全的密码,通常情况下是长度多于6位,有字母和数字的不容易被人猜到的密码。4、个人电脑的安全。自己使用的电脑,要有足够的安全设置,打上最新的操作系统补丁,启用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不要访问任何钓鱼网站等等,确保个人电脑不被黑客入侵。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犯法吗?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犯法,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就会构成犯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2种观点: 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自我保护,提高隐私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或完成操作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允许匿名登录的网站尽量选择匿名登录。2、技术保护,网站运营商应当自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增强用户信息访问权限、对可能有不法意图的注册用户进行监测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管理好个人信息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小化以至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做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拓展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在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的带动下,逐步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机制,建立全面、完整的测评规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3、法律保护,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此外,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具体措施如下: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好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7、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不随意接收或打开陌生邮件,打开邮箱,看到陌生人发来的邮件千万不能轻易打开,尤其是看到中奖或者是奖品认领等带有诱惑性信息的内容。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9、在使用公共网络工具时,下线要先清理痕迹。如到复印店打印材料,打印完毕后要确保退出邮箱,退出时要更改登录区设置有“记住密码”的电脑设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3种观点: 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安全方法如下:1、管理好含有隐私的物品;2、不随意向别人泄露自己的秘密;3、机警面对别人监听、窥探自己的隐私;4、尽量不参加涉及含有个人隐私的活动,必要时要约定好保密;5、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知识,避免个人隐私泄露;6、敢于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人作斗争;7、增强自我保护,加强防范意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要在网站提交个人信息。使用安全的密码。发布文章,三思而后行。个人电脑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自我保护,提高隐私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或完成操作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允许匿名登录的网站尽量选择匿名登录。2、技术保护,网站运营商应当自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增强用户信息访问权限、对可能有不法意图的注册用户进行监测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管理好个人信息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小化以至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做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拓展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在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的带动下,逐步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机制,建立全面、完整的测评规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3、法律保护,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此外,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具体措施如下: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好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7、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不随意接收或打开陌生邮件,打开邮箱,看到陌生人发来的邮件千万不能轻易打开,尤其是看到中奖或者是奖品认领等带有诱惑性信息的内容。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9、在使用公共网络工具时,下线要先清理痕迹。如到复印店打印材料,打印完毕后要确保退出邮箱,退出时要更改登录区设置有“记住密码”的电脑设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3种观点: 信息通信管理局要求,互联网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要切实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1种观点: 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1、自我保护,提高隐私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是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或完成操作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定期更改。其次,谨慎注意该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允许匿名登录的网站尽量选择匿名登录。2、技术保护,网站运营商应当自觉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如增强用户信息访问权限、对可能有不法意图的注册用户进行监测等,把合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管理好个人信息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最小化以至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同时做好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拓展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在网站个人信息保护测评工作的带动下,逐步形成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机制,建立全面、完整的测评规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测评体系,促进互联网业务的健康发展。3、法律保护,制造和传播病毒是违法的,但是对于木马、黑客程序等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此外,在打击新形式犯罪中还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难题。具体措施如下: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好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7、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不随意接收或打开陌生邮件,打开邮箱,看到陌生人发来的邮件千万不能轻易打开,尤其是看到中奖或者是奖品认领等带有诱惑性信息的内容。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9、在使用公共网络工具时,下线要先清理痕迹。如到复印店打印材料,打印完毕后要确保退出邮箱,退出时要更改登录区设置有“记住密码”的电脑设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3种观点: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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