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我国的基本原则是:1、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了国家的:1、根本制度;2、根本任务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5、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分类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主权是指不受任何,也不从属于其他权力的权力。因此只有国家才拥有主权。欧盟在很多方面具有和主权国家的能力和特征。性法律是指一国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不成文国家中,有关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2、在成文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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