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向申请延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满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延后开庭审理。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1、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1种观点: 一、延期审理的条件有哪些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推迟审理活动。刑诉法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司法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1、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最高解释165条)2、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最高解释1条)二、延期审理应注意什么问题1、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最高解释165条)2、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作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延期审理?最高解释155条〕3、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合议庭也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另外:1、上述情形中,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应当由人民院长决定以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和地点,合议庭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2、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应当决定按撤诉处理。3、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补充侦查。4、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向申请延迟开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首先是写明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或者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简要明确地写明申请人对何案件因何种原因提出延期申请及法律依据。3.右下角写明申请人和申请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