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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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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公司破产清算流程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主要程序如下:(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三)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四)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五)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2种观点: 属于无法生产类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3种观点: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公司破产清算法律依据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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