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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如何执行是如何去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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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相关规定如下:《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一、离婚后探视权没空探视可以吗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二、民法典中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民法典中规定,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强制执行找不到人,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探视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时间等,是由当事人双方来进行协议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共同协议那就要由人民来判决。如果判决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其违反法律判决而没有行使相关义务,人民就会依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要辅助执行。所以对探望权的判定和裁决是行使探望权的一个行使根据,也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规定下探望权是被授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解释,夫妻两人在离婚之后,如果有有关于探望权内容的调解书,并且是已经生效的,这样子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在离婚的诉讼案件当中,所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都没有包含探望权内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权,就可以对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人民对于这样子提起的诉讼,要依法受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对探望权产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要在人民提出诉讼,请求人民帮忙处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在的帮助下,可以使探望权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违反规定拒绝帮助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来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进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是夫妻另一方应该有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可以申请进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相关规定如下:《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一、离婚后探视权没空探视可以吗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二、民法典中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民法典中规定,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1种观点: 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是: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一、孩子的探视权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孩子的探视权不可以强制执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探视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因为它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父母和孩子之间基于血统关系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改变。因此,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探望权不能有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二、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是怎样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前提的规定: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三、探视权被执行后强制执行有用吗探视权被执行后,强制执行有用的。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求,保持与孩子的交流,及时充分了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更好地抚养和教育孩子,还可以增加孩子与非直接抚养人的沟通,减少孩子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探视权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法律分析:探视权强制执行的后果有以下几个方面: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父母如果没有执行探视权,那么只能强制要求未履行探视权的一方责任人履行探视权,或者强制要求未履行探视权的一方在指定的地点时间行使探视权。强制执行后会由相关介入,相关手续会更加繁琐。二,探视权强制执行之虽然可能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强制执行的后果就是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探视权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时间等,是由当事人双方来进行协议决定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存在争议,不能达成共同协议那就要由人民来判决。如果判决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义务,但是其违反法律判决而没有行使相关义务,人民就会依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相关的个人和单位要辅助执行。所以对探望权的判定和裁决是行使探望权的一个行使根据,也可以看出在这样的规定下探望权是被授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解释,夫妻两人在离婚之后,如果有有关于探望权内容的调解书,并且是已经生效的,这样子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探望权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我国现在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夫妻两人在离婚的诉讼案件当中,所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都没有包含探望权内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权,就可以对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人民对于这样子提起的诉讼,要依法受理。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对探望权产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要在人民提出诉讼,请求人民帮忙处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在的帮助下,可以使探望权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违反规定拒绝帮助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来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进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一、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是夫妻另一方应该有的人身权利,如果对方不配合,就可以申请进行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相关规定如下:《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一、离婚后探视权没空探视可以吗可以的,具体由双方协商。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二、民法典中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民法典中规定,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起诉,由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实际上,探视权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因为子女不能作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会依法“强制执行”。这里说的强制执行肯定不是强迫、强硬的手段,而是跟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说服。让双方明白,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长期性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探视权应该: .1、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2、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3、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院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强制执行找不到人,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另外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探视权应该: .1、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2、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3、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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