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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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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违章建筑的危害如下:1、浪费土地资源。违章建筑都需要一定的空间,它直接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2、提高开发成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的全面推进,科学合理规划的逐步完善,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给即将进行的拆迁造成了尺度上的难以把握。3、影响依法治理。违章建筑的横行,给国家的土地管理、城镇建设、居民建房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城市规划工作陷于被动,不利于促进经济、依法治理、服务群众。一、小产权房和三产房的区别是什么小产权房属于在集体用地上进行开发的房产,属于违章建筑。三产房因为属于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向申请的在发展产业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三产用地对应的是土地征收的补偿,因地块性质不能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三产用地上的房产只能取得集体不动产权证。二、违建房多久是不能强拆违建房不管超过几年都是可以强拆的,违章建筑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随时可以强行拆除,不存在时间问题的。违建是违法的,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可以随时拆除。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以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但如果你是未超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申请补偿。另外,对违章建筑的建造材料、违章建筑物做使用土地的收益损失、违章建筑内的财产以及违章建筑承租人的损失都应该给予被拆迁方拆迁补偿。违建房,也称为违法建筑房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国家规定,违建房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违建的认定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确认是否违法、违规;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3种观点: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2.设计单位——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承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监理单位——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企业——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一、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二、其他后果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竣工验收备案;2.国土房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权证;3.工商、卫生、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4.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不予登记备案。(《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四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的危害如下:一是浪费土地资源。违章建筑都需要一定的空间,它直接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二是提高开发成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的全面推进,科学合理规划的逐步完善,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给即将进行的拆迁造成了尺度上的难以把握。三是影响依法治理。违章建筑的横行,给国家的土地管理、城镇建设、居民建房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城市规划工作陷于被动,不利于促进经济、依法治理、服务群众。四是增加安全隐患。由于违章建筑多为简易结构,往往是由几个农民工随便搭建而成,因此,几年后它们都会变成危房,随时都会发生事故;五是影响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改变了建筑物的使用功能。2、未征得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3、临时建筑,逾期未拆除的。4、擅自改动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5、非法转让特区内已经城市化的居委会,或者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非法转让村民自用宅基地,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其上建造的建筑。6、在已经规划为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公共绿化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7、虽为农村自用宅基地,或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但是违反了当地的城市规划,或者超过了当地的规定标准。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建筑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3种观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都难得到保障,因此严重威胁到地区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二)严重危害社会平秩序。部分违法建设者的建房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想通过其违法行为,在房屋出租或城乡一体化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三)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宝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受到违法建筑蚕食侵占,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部分人的违法建设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损坏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建设者无视党纪国法和法规,用不正常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强占大量财富,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浪费了宝贵且有限的土地资源。一、征地拆迁中,违章建筑相应的补偿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违章建筑按照有无土地适用权的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一类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然而违章建筑若出现在征地拆迁中,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一)第一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二)第二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行政处罚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百三十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三)第三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均有过错。由于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四)第四种情况是在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五)第五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一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六)第六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七)第七种情况系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拆迁就是对合法的建筑进行规划,但对于合法的拆迁都是有相应的补偿,而对于违章建筑在拆迁中一般在补偿的时候都不会给予,所以,任何的补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不合法的建筑同样也是会给予相应的惩罚。二、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民法典上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具有私法上的效力。违章建筑在被确认违法或强制拆除之前,作为一种财产仍然是客观存在着。违章建筑由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不对该建筑物享有所有权,但不能否认客观上对违章建筑物享有的占有、处分的权利,即违章建筑仍具有的使用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违章建筑的使用价值就是具备房屋使用功能而客观存在的建筑物本身。因此,除非建筑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违章建筑依然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如遮风挡雨,合法建筑所应具备的使用功能基本都具备)。法律可以禁止违章建筑取得所有权,但不能消灭使用价值这一客观属性。

第1种观点: 一是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城市空间。违法建设的实质就是违法当事人侵占公共利益为己谋利。然而,不少市民对此没有清晰的认识。他们以为,违法建设行为只要没有损害自己可直接感受到的眼前切身利益,就与己无关,却没有认识到,违法建设侵占的土地、空间等公共资源,实际上有自己的一份,违法建设给城市扩张、社会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和沉重发展成本也在隐性地影响每个人的切身权益。城区内国有土地属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合法取得即据为己有建房开发侵占了公共资源,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在城市建成区,因基本建设已完成,违法建设无大规模滋生空间,但在城郊结合部,成片的黑开发、无序的农民建房、连片的抢建棚亭,就像在城市外围形成了一道包围圈。城市范围要扩大,就会被这些违建物严重制约发展空间,影响建设项目的落地实施。二是破坏城市形象。违法建设只能是“因地制宜”,最大限度的挤占公共空间,谈不上科学规划与设计。笔者在我市进出主干道侧、居民点上所见违法建设,横七竖八、高低不一、五颜六色、花样百出,根本不能与文明秀美的城市定位相适宜。在空间上看,成片的简陋棚屋就像附在城市边缘的大伤疤,而附在已建房屋上的违规加层搭建就像长在人脸上的一颗大粉刺。从城市景观角度上看,违法建设不能考虑城市设计上的协调性,品位低,给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的住房制度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前提就是要有良好的秩序。但目前在很多居民点上以联建开发或买旧建新开发、买地建房开发等名义进行的“黑开发”,虽表面上看房价低,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财产和安全纠纷,最终损害的还是购房人的权益。这种“黑开发”投机得利,既没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作贡献,更造成了新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四是危害社会管理。安全隐患突出。违法建设未经设计、质监、验收,多用劣质建材,偷工减料现象严重,谈不上抗震设防,大多为豆腐渣工程,房屋本身就是一个安全隐患,同时违法建设不可能考虑消防安全要求,普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扰乱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为确保城市有机整体良好运行,在城市内其功能布局、用地控制、空间关系、建设时序、基础配套等方面都要有科学的规划引领控制。而违法建设者只顾及个人利益,不可能按规划要求建设,造成该建的项目建不了,所建的违法建筑品质差跟不上,配套设施简陋,需花巨资改造完善。人居环境较差。违法建设尽量挤占公共资源,不可能考虑应有的房屋间距、安全距离、交通组织等基本技术要求。房挨房建“握手楼”,基本无通风采光空间,无达标的供电、供水、排水、环卫、绿化配套设施,交通不畅,消防无保障,不利人居。此外,违法建设千方百计要逃离法律和的监管,本身就是实施社会管理的盲区。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很多不适宜继续留在城市内的低水平、高能耗、高污染、质量差的淘汰产业,纷纷寻找违法建筑聚集,造成典型的脏乱差、黄赌毒等社会管理难题,有的非法买卖,经济纠纷还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这些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城区的社会管理难度。五是败坏社会风气。违法建设的出发点是非法获利,其泛滥说明“唯利是图”之风盛行,如若放任违法得利,导致守法吃亏,将进一步诱使群众不再畏法守法。特别是在巨大利益面前,黑恶势力渗入其中,公开暴力抗法,严重影响党和的威信与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违法建筑泛滥之地,也是滋生之地。违法建设者为逃避监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想方设法腐蚀基层管理人员为其提供方便,有的基层管理人员甚至直接参与违法建设。

第2种观点: 违建的认定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拆除违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确认是否违法、违规;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违建属于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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