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子女教育填写步骤:1.打开个税app,点击“专项扣除填报”;2.选择扣除年度,然后点击“子女教育”;3.进入填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选择子女”;4.点击“添加子女信息”,添加后选择;5.填好子女受教育阶段、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6.点击“本人扣除比例”,选择100%或50%;7.选择申报方式后“提交”即可。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子女教育材料1、子女教育的申报范围从3岁开始持续到博士(学龄前教育至全日制学历教育);2、申报标准为每个子女每人1000元,由父母其中一方进行申报,父母双方各扣50%;3、学前教育的标准为年满3周岁的当月到小学入学前一个月为止。全日制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到教育结束当月;4、申报前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子女的教育信息(如受教育阶段和受教育时间段)、子女和配偶的身份证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或者由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打开手机中的 个人所得税 应用进入并登录,在主界面点击子女教育的分类进入。 2、点击后,页面会显示我们填报该项目所需要的资料,我们点击进入填报。 3、进入后,首先是个人信息页面,如果之前已经完善过,可以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 4、进入到教育信息界面,我们要选择扣除年份,然后选择子女。 5、如果之前未添加子女的信息,可以点击下方的添加子女信息,然后完善选择。 6、选择子女信息后,我们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选择子女的教育信息。然后点击下一步。 7、点击进入到扣除比例界面,这时我们可以选择是否有配偶,如果有,也要完善选择配偶的信息。 8、选择完毕后,我们设置扣除比例,然后点击下一步。 9、进入到申报方式后,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上方的两种申报方式,然后点击下方的提交即可。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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