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是什么1、违章建筑的认定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违规建筑处理是怎样的1、正在建设中的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已经建设完毕的违规建筑无法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违章建筑简单来说,一种是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另一种是虽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具体来讲,依据相关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和拆除需要遵守以下基本程序:(1)调查取证。在相关部门做出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先经过立案和调查认定程序。即调查房屋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勘查记录房屋的现状,包括区位、面积,结构以及修建时间,有没有在基层社区工作站信息登记,有没有历史遗留房屋申报等;调取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登记材料。(2)对违章建筑的认定。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在认定阶段,为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需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其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诉被拆迁人,他依法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救济权利。(3)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调查认定程序后,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房子确实是违章建筑,就要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后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相应的维权方法等。被拆迁人如果不服拆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维权。(4)催告。接到拆除通知后,如果被拆迁人临近拆迁日期还未拆除房屋,行政机关就会直接拆除违章建筑,不过,在此之前必须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拆迁人如果再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将可能面临强拆。(5)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准备正式启动强拆工作。限期拆除决定送达被拆迁人手里后,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愿意拆房子,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收到催告通知后也没有主动拆除房屋,那么,行政机关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启动强拆工作。同理,程序上,这份执行决定也必须送到当事人手里,并在法律规定的区域张贴公告。(6)依法拆违。如果执法机关按照以上法定程序走完了所有流程,被拆迁人仍旧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执法机关就可以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当然,在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知悉强拆的时间,到场参与。一、农村违法建筑怎么处理(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并处罚款。(二)乡、镇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二、违法建筑表现形式及其性质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