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条件,具体如下: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1、当事人确定要办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培训学校;2、去工商局做名称预核准办理;3、名称核准后就可以去当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4、拿到办学许可证后就可以去工商或者民政部门注册营业执照;5、到质检部门办理企业代码证;6、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7、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具体要求:(1)办学资金证明。(2)办学场地(培训中心要求400平)。(3)办学人资格(教师证等)。(4)消防证明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范围不涉及需要审批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范围不涉及需要审批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取得“民办教育资质”或《办学许可证》,擅自从事“学校教育和培训”的行为,属于“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行为,应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范围不涉及需要审批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营范围不涉及需要审批许可的教育培训活动,也就是说应该是没有教育培训的资质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培训机构办理需要教育局与工商局联合审批,故“营业执照”属工商局方资质,而“办学许可证”属于教育局方资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严格禁止校外培训。教育相关部门提出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次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支持义务阶段,学科类的教育培训机构。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四条 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第五条 分类明确作业总量。学校要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第六条 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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